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往往会申请保全公司财产,以防止其被转移或变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当有多个债权人申请保全时,谁先保全,谁先得到满足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保全申请按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破产管理人、债务人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或为破产程序需要而申请的保全 第二顺序:有财产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的债权人 第三顺序:有权利质押的债权人 第四顺序:无财产担保权或权利质押的债权人在同顺序的债权人中,再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分配保全财产:
已担保的债务较大、质押权利价值较高的债权人 履行期较近的债权人 对破产企业具有重要贡献的债权人以下情况,可以优先于第一顺序予以保全:
对破产企业具有特别贡献的债权人 破产企业对国家税收、社会保障基金、从业人员工资优先承担的债务 国家利害关系特殊需要保全的方式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 责令第三人向指定账户缴纳债务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者 недвижи产 限制有关企业、个人的经营活动债权人申请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合法有效债权凭证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风险 申请人已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如向法院起诉或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保全期限一般为申请后的六个月,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期。保全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保全,但不得超过一年。
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撤销或债权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主动撤销保全,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债权人申请撤销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不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风险 债务人提供了反担保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影响包括:
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难度增加 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商业信誉受损 可能引起债权人抢保全,增加破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