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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保全公司财产先给谁吗
发布时间:2024-06-0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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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保全公司财产,先保全谁?

破产程序中的保全

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往往会申请保全公司财产,以防止其被转移或变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当有多个债权人申请保全时,谁先保全,谁先得到满足呢?

优先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保全申请按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破产管理人、债务人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或为破产程序需要而申请的保全 第二顺序:有财产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的债权人 第三顺序:有权利质押的债权人 第四顺序:无财产担保权或权利质押的债权人

同顺序内的优先分配

在同顺序的债权人中,再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分配保全财产:

已担保的债务较大、质押权利价值较高的债权人 履行期较近的债权人 对破产企业具有重要贡献的债权人

例外情况

以下情况,可以优先于第一顺序予以保全:

对破产企业具有特别贡献的债权人 破产企业对国家税收、社会保障基金、从业人员工资优先承担的债务 国家利害关系特殊需要

保全的方式

保全的方式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 责令第三人向指定账户缴纳债务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者 недвижи产 限制有关企业、个人的经营活动

保全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合法有效债权凭证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风险 申请人已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如向法院起诉或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

保全的期限

保全期限一般为申请后的六个月,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期。保全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保全,但不得超过一年。

撤销保全

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撤销或债权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主动撤销保全,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债权人申请撤销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不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风险 债务人提供了反担保

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影响包括:

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难度增加 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商业信誉受损 可能引起债权人抢保全,增加破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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