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法院财产保全资金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然而,部分案件中,法院将保全资金直接注入涉案账户,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金钱及存款,应当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不得直接进入冻结账户。”
该规定明确禁止法院直接进入冻结账户,只能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以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
法院直接进入保全账户存在以下问题和风险:
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明确规定。 影响当事人权利:保全资金直接注入涉案账户,可能影响被保全人使用该账户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造成财产混同:保全资金与涉案账户的其他资金混同,难以区分,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 便于转移财产:保全资金直接注入涉案账户,被保全人可以轻易通过交易或提现将财产转移,逃避债务。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具体做法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 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限制其转账、提现或其他交易行为。 向银行发函,要求银行协助保全,监督被保全人账户资金变动情况。通过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
2020年,某法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直接将保全资金注入涉案账户,导致被保全人将大部分资金提现转移,法院无法执行生效判决。
该案经上级法院再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直接进入保全账户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不得直接进入保全账户,应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确保生效裁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