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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动迁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9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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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动迁财产保全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热点话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会依法对部分房屋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拆迁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冻结动迁财产”作为一种常见的保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对“冻结动迁财产保全”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手段。

一、什么是冻结动迁财产保全?

“冻结动迁财产保全”是指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权利人为了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导致将来无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向法院申请冻结义务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冻结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冻结财产并不等于剥夺所有权,被申请人仍然享有被冻结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在冻结期间内不得对该财产进行处分。

二、冻结动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冻结动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冻结动迁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冻结动迁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必须是因房屋拆迁补偿产生的争议,例如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

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挥霍的可能性: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可能性。

申请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有关:申请冻结的财产必须是被申请人在该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以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存款担保等。

四、冻结动迁财产保全的程序

冻结动迁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作出裁定: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冻结的裁定。如果准许,则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法院将冻结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相关单位,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

解除或续延: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解除冻结,或者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续延冻结期限。

五、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政府为了建设一条城市主干道,依法对王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双方就补偿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发现拆迁方正在处置其名下的其他资产,担心其转移财产导致将来无法执行判决,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拆迁方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与拆迁方之间存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且王某有证据表明拆迁方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因此符合申请冻结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最终裁定冻结拆迁方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有效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冻结动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挥霍的风险,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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