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漫长的程序中,再审程序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再审程序启动的同时,如果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将导致即使申请人最终胜诉,也无法获得实际赔偿的困境。因此,财产保全作为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再审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作了以下规定:
1. **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再审案件都能申请财产保全,只有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才享有此项权利。
2. **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可见,法院在审查再审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同样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即申请人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具体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等。
与一审、二审阶段的财产保全相比,再审阶段的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殊性:
1. **审理对象不同**: 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审查,意味着案件的基础事实和证据已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法院的审查认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认定错误等方面。因此,再审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更侧重于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防止被申请人利用再审程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2. **审理原则不同**: 再审案件的審理强调“严格限制”原则,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启动再审程序。因此,法院在审查再审案件财产保全申请时,也会更加谨慎,更加严格地审查申请条件,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3. **保全的必要性**: 由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往往意味着案件存在重大争议,审理周期较长,因此,财产保全对于及时制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最终胜诉权益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再审民审案件财产保全,还存在一些争议问题,例如:
1.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是否需要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是,如果申请人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提出上诉,则该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有效,实践中存在争议。
2. **如何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 财产保全虽然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限制。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谨慎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再审民审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慎重地采取保全措施,在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