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或法院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处置财产,导致难以执行裁决或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对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中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6条明确规定,中公仲裁庭在仲裁期间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张有处分行为足以危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实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向中公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仲裁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承担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费用的担保; 申请人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供中国仲裁协会出具的对其国籍国仲裁协定的证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中公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起的7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作出决定。
中公仲裁庭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符合中公仲裁规则的规定; 是否存在被申请人有处分行为足以危害申请人仲裁请求实现的风险; 是否存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其他相关情况。中公仲裁庭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作出裁定,并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
中公仲裁庭作出裁定后,中公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裁定书。
中公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证券等动产; 查封、扣押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禁止转让、出售、设定抵押权等转让财产的行为; 扣留、提取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其他依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可以采取的措施。对中公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
中公仲裁庭经审查异议后,应当作出以下裁定:
驳回异议的; 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 裁定其他事项的。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负赔偿责任。如因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被申请人的处置行为而导致财产转移或灭失。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处分行为足以危害申请人仲裁请求实现的风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交易记录、资产处置情况等。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承担财产保全保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保全费、评估费等。申请人应当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未能承担费用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财产保全无法执行。
申请人应当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了解被申请人的异议和仲裁庭的裁定。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仲裁庭提供补充证据或提出反驳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