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前,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将被申请人财产扣押、冻结或查询、冻结的强制性执行措施。关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判决,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阐述财产保全是否判决以及相关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均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财产保全既可以是判决前,也可以是判决后。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会采取判决前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在申请判决前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和事实,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及保全的方法。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判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
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判决书的文号、生效日期,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和事实,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及保全的方法。
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依据和事实。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原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将担保退还给原申请人。
财产保全既可以是判决前,也可以是判决后。判决前的财产保全需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判决后的财产保全由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裁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认为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慎重行事,避免滥用。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法,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