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将合法财产转移他人,造成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合法财产进行保全。
对案外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在执行程序中不被转移或处置,从而保证胜诉方权益的实现。
保全资格是指申请人具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保全资格的主体包括:
(1)诉讼中的当事人
(2)未参加诉讼的人,但有证据证明他人有可能会转移、变卖、隐匿其合法财产的
保全的财产必须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即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案外人是指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在诉讼中未被列为当事人的第三人。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将合法财产转移、变卖、隐匿的危险,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全。此类证据一般包括:
(1)被执行人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明确表示
(2)被执行人实施了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相关行为
(3)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危险性的证据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置于法律上的限制状态,禁止其移动、转移、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查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控制在指定场所或指定人手中,限制其使用、收益或处置。扣押的财产通常是可移动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现金等。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禁止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或处分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等资金。冻结的财产通常是金钱或其他金融资产。
对案外人房屋进行保全,是指被保全的财产是案外人的合法房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下列房屋:
(1)作为证据的房屋
(2)被执行人的房屋
(3)与被执行人的生活无关的、有其他居住条件的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房屋
申请人针对案外人房屋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能够证明申请人保全资格的材料
(4)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合法财产危险性的证据
(5)案外人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对案外人房屋实施保全措施。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查封被执行人拥有的房屋份额、冻结被执行人应得的租金等。仅在其他保全措施不足以确保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查封涉案房屋。
如果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人民法院在查封涉案房屋时,应当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继续使用房屋。
如果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并依法处理案外人的财产权纠纷。
对案外人房屋的保全措施,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及时解除。具体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1)申请人撤回申请
(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3)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异议得到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制作解除保全裁定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申请人、被执行人送达。解除保全裁定书生效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解除对案外人房屋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