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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权
发布时间:2024-06-0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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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概念与性质

财产保全权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为防止或制止可能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诉讼行为而下达的裁定,属于诉讼保全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措施。

财产保全权具有以下性质:

临时性:财产保全仅在诉讼期间有效,一旦诉讼终结,保全措施即解除。 紧急性:财产保全往往针对紧迫情况,需要及时采取措施。 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非法定条件下或未按法定程序申请的财产保全,法院不予准许。

保全措施的种类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不动产:禁止申请人处分或使用指定的实物财产。 冻结存款:禁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存款进行转账或支付。 扣押动产:将指定的可动产保管在安全场所,禁止申请人处分或使用。 禁止特定行为:禁止申请人实施某些行为,例如禁止转移财产或变更住所。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 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其合法享有;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预防在保全被撤销或变更后,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或驳回保全请求。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裁定驳回保全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保全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有权对不当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有权对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保全财产的行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对保全错误的裁定提出异议; 有权申请解除或变更未依法定程序或条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有权对保全措施解除后发现申请人的担保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损失的行为提出异议。

解除与变更

诉讼案件宣判后或撤回起诉时,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此外,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保全措施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 保全措施明显超越必要限度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有其他依法可以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情形的。

滥用财产保全的后果

财产保全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滥用财产保全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滥用财产保全主要表现为:

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对不当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对滥用财产保全权的行为,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训诫或罚款; 没收担保; 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财产保全权的相关法条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

总结

财产保全权是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诉讼保全制度。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担保。滥用财产保全权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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