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争议财产,或实施其他妨害仲裁公正进行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留置、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仲裁裁决得以执行。
财产保全费,是指当事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保全费、查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等。原则上,财产保全费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担保,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仲裁机构违法或不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则仲裁机构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交虚假材料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财产保全费增加,则该当事人应当额外承担。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各仲裁机构规定不一,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基本保全费: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保全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为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
2、其他费用:包括查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等。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时间,一般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或仲裁裁决作出后支付。仲裁机构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财产保全费,以确保保全措施得以执行。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仲裁机构有权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已支付财产保全费,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会根据仲裁裁决的结果,对财产保全费进行处理。如申请人胜诉,则财产保全费将退还给申请人;如申请人败诉,则财产保全费将转为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财产保全费承担方面,可能产生以下争议:
1、财产保全费是否必要: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的必要性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费是必要的,而被申请人认为不是必要的。
2、财产保全费的数额: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的数额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数额过高,而被申请人认为数额过低。
3、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认为应由申请人承担。上述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沟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对财产保全费承担的共识。
2、仲裁申请:如果协商沟通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作出裁决。
3、诉讼:如果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作出终审裁决。财产保全费的承担问题是仲裁程序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具体规定,合理承担财产保全费,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