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诉人逃避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对其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将来合法权益的实现。财产保全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和拍卖等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后,在判决作出之前申请,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其中,判决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诉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诉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扣押、冻结、查封或者拍卖。
人民法院准予判决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被告会逃避履行判决的充分证据。 判决前财产保全的性质、数额与请求的范围相适应。 不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申请判决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或者驳回申请。准予申请的,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人将会转移、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诉人在判决前向原告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会逃避履行判决的充分证据,但未能及时申请判决前财产保全措施,则可能会导致被告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财产保全不是等判决书下来后才采取的措施,而是在判决前就可以申请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当事人应当在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会逃避履行判决的充分证据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前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