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禁止处分的措施。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因故需要撤销财产保全申请,那么如何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有哪些程序和注意事项,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人不继续请求查封、冻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或和解 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保全已经没有必要 提供担保或保险等其他方式替代保全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经审查认为保全不当**1. 向原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原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撤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
**2. 审查申请**
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并决定是否同意撤销保全。
**3. 通知被申请人**
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撤销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4. 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收到撤销保全通知后,应当主动配合解除保全措施。如被申请人不配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强制解除保全措施。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撤销:**撤销必须在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保全通知后及时进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书面撤销:**撤销申请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 **谨慎撤销:**在撤销前,申请人应当仔细考虑撤销理由,确保撤销后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 **遵守规定:**撤销财产保全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专业建议:**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撤销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民事诉讼法》**
第10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法》**
第20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书面保全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案例1:**
申请人A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B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法院同意。后A与B达成调解协议,B承诺按期还款。A遂向法院提交撤销保全申请书,法院予以同意,解除对B财产的查封。
**案例2:**
申请人C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被申请人D的财产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同意。后D提出异议,认为C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保全不当。仲裁机构经审查,同意D的异议,解除对D财产的冻结。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是诉讼或仲裁中一项重要的程序,需要把握好申请时机、遵守法律规定和注意相关注意事项。通过合理合法地撤销财产保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