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规范执行人员实施财产保全活动,确保安新财产保全程序的规范化、高效化,特制定本流程图。
本流程图适用于本院执行案件中办理财产保全业务。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财产线索 执行裁定书或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时方需提交)执行法官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手续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执行法官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保函》。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保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财产保全保函,保函金额为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的30%,但不得低于1000元。执行法官应当对申请保全财产价值自行估算,必要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执行法官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财产查封 财产冻结 查询、扣押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转移财产 限制出境执行法官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冻结执行通知书》、《查询执行通知书》、《扣押/查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将《冻结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查询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扣押/查封执行通知书》副本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债务人以及相关单位。
被执行人在收到保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财产的处置,配合执行人员进行执行。执行人员根据保全措施的内容,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记录执行情况。
下列情形之一,应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执行人丧失申请资格的 执行标的物不存在或价值明显不足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 其他依法应解除的情形解除保全后,执行法官应当制作《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通知书》,并送达相关人员。
财产保全解除后,执行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依法处置。
被保全财产与执行标的物为同一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直接执行; 被保全财产具有变价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执行; 被保全财产不具有变价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或报废,处理所得价款或者报废后的残值应当用于执行; 被保全财产系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判决就该不动产折价偿债。执行人员在办理财产保全业务中,违法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流程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