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财产保全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借贷纠纷案件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财产保全的期间。借贷财产保全的种类分为冻结、扣押、查封,冻结是指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扣押是指扣留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是指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者其他重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一)冻结、扣押、划拨、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三)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汽车、房屋和其他财产;
(四)对被申请人的信用证、汇票、债券、股票和其他权利采取保全措施;
(五)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六)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确定保全的数额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借贷财产保全期限为15日。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的;
(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借贷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情况,作出是否继续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继续保全裁定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续行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后解除保全。
被保全的财产因保全措施受到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承担责任的机关赔偿损失。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密的保全措施。
对于可能因保全措施使被保全财产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影响被保全财产的正常使用。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对被告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保全期限为15日。
保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原告亦未申请续行保全。法院遂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