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侦查机关为防止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对可能影响判决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旨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包括: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犯罪案件; 绑架、拐卖人口犯罪案件; li>robbery、抢劫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 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案件; 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案件;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常用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禁止转移或者处分财产。根据案件不同的阶段和性质,可以向不同的机关申请财产保全:
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庭审阶段: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冻结存款、汇款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送达有关金融机构。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被申请人依法被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 因其他原因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而终结; 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 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不必要或者造成被申请人生活困难。人民检察院发现财产保全不必要,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国家赔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错误,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国家赔偿。侦查机关执行财产保全错误,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国家赔偿或者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定期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决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种类、程序和责任,切实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