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用于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作出前将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申请能否重复提出,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第104条规定,保全措施裁定后,申请人不履行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申请能否重复提出的问题,各级法院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提出一次,如果申请被驳回或解除,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在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重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支持重复申请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况紧急"和第104条规定的"申请人不履行保全义务"是独立存在的两个情形,不应混为一谈。申请人可以因情况紧急而先行申请保全,如果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被执行人履行了保全义务,申请人仍可以因新出现的紧急情况或新的证据再次申请保全。
不支持重复申请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一项严厉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慎重使用。如果允许当事人重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恶意申请、滥用保全程序等问题,既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又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2020)京民四中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在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之前,因情况紧急申请财产保全。后被告提供担保,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履行担保义务后,原告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法院认为,原告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2021)沪01民终2564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在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情况紧急,遂裁定驳回申请。原告后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原告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并非因新出现的紧急情况或新的证据,遂裁定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申请能否重复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支持重复申请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情况紧急"和"申请人不履行保全义务"是独立存在的两个情形,当事人可以重复申请财产保全。不支持重复申请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一项严厉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慎重使用,如果允许当事人重复申请,可能会导致恶意申请、滥用保全程序等问题。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能否重复提出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提出申请
2、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况紧急或申请人不履行保全义务
3、在保全措施解除或被执行人履行保全义务后,如果出现新的紧急情况或取得新的证据,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