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胜诉后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损毁其财产,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胜诉权利。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有明确的被执行人。 债权证据真实、充分。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损毀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可能性。 申请财产保全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可适用于各种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
财产保全的申请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价值;保全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财产保全标的价值的20%至50%。人民法院审查
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权证据、申请理由、担保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裁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是指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使用该财产;扣押是指扣留被执行人的动产或孳息;冻结是指禁止被执行人使用其存款、汇款、股票、基金等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或变卖该账户内的资产。
财产保全中的争议处理
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担保不足:申请人的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增加提供担保,或者对保全标的的范围或价值进行调整。 重复保全:如果同一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则后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款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或者将保全标的变现发放给申请人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保全措施后一年内,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恢复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恢复已经解除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供担保并说明符合恢复保全条件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恢复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赔偿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