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防范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毁或者隐匿财产,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于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出现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变更财产性质的行为,造成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或履行判决不能时; 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毁损、隐匿、变卖财产,否则会使其履行判决不能或者履行困难时;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保障申请人胜诉权利,不影响被申请人正当权益,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出现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变更财产性质的行为,造成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或履行判决不能时; 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毁损、隐匿、变卖财产,否则会使其履行判决不能或者履行困难时; 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准备转移财产的;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保障申请人胜诉权利,不影响被申请人正当权益,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权利采取的一种限制处分和使用的方式。查封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和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其他人也不得向被申请人转让该财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动产采取的一种限制处分和使用的方式。扣押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和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其他人也不得向被申请人转让该财产。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股权等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处分的方式。冻结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冻结的财产,其他人也不得向被申请人转让该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对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积极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