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诉中财产保全形式审查
发布时间:2024-06-08 09:08
  |  
阅读量:115

**诉中财产保全形式审查**

一、诉中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生效判决得以实施,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诉中财产保全的形式

诉中财产保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冻结银行存款和财产:**通过向有关金融机构或登记部门发出冻结通知,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存款、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包括车辆、账簿、票据等。 **查封、扣押不动产:**通过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查封登记,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li> **禁止转让股权:**通过向有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发出禁止转让股权的通知,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公司股权。

三、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民事诉讼已经开始; 申请人是因诉讼标的争议利益或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处分涉案财产,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涉案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对其实施控制; 申请保全的金额、标的范围与诉讼标的争议金额或财产权益相当。

四、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

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诉状、证明请求财产保全事实的证据材料等;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并采取相应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五、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转移、变卖、隐匿或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担保后未按期履行义务而导致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错误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六、财产保全解除

诉中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

诉讼结束后; 经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真实; 申请人放弃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按人民法院的裁定将诉讼标的物交由人民法院保管; 诉讼标的物被执行完毕。

七、财产保全的争议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诉中财产保全中,常出现以下争议:

保全财产的范围是否适当; 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被申请人是否有转移、变卖、隐匿或处分涉案财产的证据。

为了解决上述争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八、结语

诉中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变卖、隐匿或处分涉案财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生效判决得以实施。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