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一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 一、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1栋1单元101室。
### 二、申请人李某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2栋2单元202室。
### 三、保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出售其名下财产,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四、保全范围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3栋3单元303室的房屋一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4栋4单元404室的房屋一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5栋5单元505室的房屋一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6栋6单元606室的房屋一处、存款及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
### 五、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查封,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车辆、动产、有价证券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下列行为:
处分其名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租赁、抵押、质押等; 转移或隐匿其名下财产; 对外提供担保; 从事赌博、吸毒等使其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行为。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处理本案的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
### 六、附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受理异议部门为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联系方式:0551-65556666,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延安路1199号。
**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