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综合性裁定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综合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性,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正确撰写财产保全综合性裁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撰写程序**
**1. 审查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诉讼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有证据证明申请的财产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等。**2. 询问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3. 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进行调查取证。**4. 综合考虑**
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综合性裁定前,应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证据、调查取证结果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保全的范围和方式。**5. 裁定书**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应当制作财产保全综合性裁定书,载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内容要求**
财产保全综合性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裁定机关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的事由、措施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的认定 依据的法律规定 裁定结果 宣告方式 制作日期和审判人员签名**裁定示例**
(2023)津0102民初1号
**财产保全综合性裁定书**
原告:张三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XXXXXX
被告:李四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XXXXXX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于2022年1月1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12个月,并出具借条。原告已于2022年1月1日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本院。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申请本院在诉讼期间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XXXXXX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所称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向其支付的100万元系委托其代向他人购买房产的房款。被告不出庭应诉,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责令李四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逾期未提交,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并要求其偿还,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出庭抗辩,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为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XX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四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XXXXXX的房产。天津市河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执行。
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某
书记员:赵某
2023年3月15日
**注意事项**
撰写财产保全综合性裁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表述准确,用词规范,逻辑严谨。 合理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慎重对待,避免因保全导致当事人遭受不必要损害。 及时送达裁定书,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合理合法地撰写财产保全综合性裁定,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