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人委托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院在民事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法人作为诉讼主体,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
法人委托他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存在需要保全的证据 有明确的被告 有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或妨害诉讼等风险 申请人已尽力联系被告,但未得到回应法人委托他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人资格证明 代理委托书 证据材料法人委托他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流程如下:
委托代理人 搜集证据 起草财产保全申请书 提交申请材料至法院 法院审查及裁决法人委托他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委托人须具有法人资格 代理人须持有有效委托书 证据材料必须真实、合法 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具有针对性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不合法的申请将被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