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期间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也就是说,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要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均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且有事实根据证明其请求有事实根据。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申请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逃避执行的行为,如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等。 不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应当证明如果法院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冻结存款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保全人账户中的存款,防止被保全人转移存款逃避执行。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防止被保全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禁止转让财产:禁止转让财产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禁止被保全人转让其名下的财产,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责令提供担保:责令提供担保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保全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在诉讼中和判决后履行义务,防止被保全人逃避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申请保全的财产、理由和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书和证据,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书: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出具裁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交由执行部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
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撤销裁定: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撤销财产保全裁定。 诉讼结束: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全人具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谨慎申请:由于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因此申请人应当谨慎申请财产保全,以免滥用诉讼权利。 担保: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如果申请人的要求被驳回,被保全人可以得到赔偿。 及时解除: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或者人民法院发现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以免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