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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要几份
发布时间:2024-06-07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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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要几份

在诉讼中,诉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以确保判决的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需要提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那么,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提交几份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供实用的指导。

一、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数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 请求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留存备查。

综上所述,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提交两份,一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备查。

二、保全财产范围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可以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

银行存款; 公有或私有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制成品、半成品和在产品; 土地、房屋、林木、水利、牧场等不动产; 其他权利凭证、权利文书和有价证券; 被申请人其他财产。

对于需要保全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写明,并提供具体的信息和价值评估。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三、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账户;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保全费用的承担

诉中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返还保全费用。人民法院裁定返还保全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费。

五、异议权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裁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约束力。

六、小结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必备的书面材料,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两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价值评估。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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