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调查是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使申请人的债权落空或难以执行。
1. 有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证据包括借条、合同、欠条、收据等。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准备将财产转移或变卖。该证据包括被申请人突然关闭公司、出售大量资产、大量资金外流等。
3. 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标的金额相当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出要保全财产的数额。保全财产的数额应当与诉讼标的金额相当,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财产保全范围。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 domicili、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等内容。
2. 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裁定
如果法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指定执行机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1. 及时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意图或行为后,及时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免造成损失。
2. 提供充分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意图或行为,以及保全财产的数额。没有充分证据的,法院不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3. 注意保全期限
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4. 履行保全义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作出后7日内向被申请人交送保全裁定书和保全清单。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执行人员送达。申请人逾期交送的,保全裁定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保全的诉讼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