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涉案争议财产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执行顺利。宁波地区申请财产保全,流程如下:
一、准备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原告制作,说明申请保全的原因、依据和申请保全的财产;
(2)起诉状副本:证明原告已向法院起诉;
(3)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如欠款凭证、合同等;
(4)担保书:原告向法院出具担保书,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属实,在保全被撤销或诉讼结束后,退还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二、递交申请
原告向管辖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三、审查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法定保全条件。
四、裁定是否保全
法院在审查完毕后,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保全通过: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被申请人所在的地方法院,采取保全措施;(2)保全驳回: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保全执行
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申请人所在法院执行保全裁定,对涉案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
六、解除保全
在诉讼结束后或保全目的达到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解除保全。
七、保全责任
(1)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保全被撤销或诉讼结束后,原告应退还被保全财产的价值;(2)法院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法院对财产保全行为的确认和执行属于司法行为,只对保全程序是否合法负责,不承担财产保全的风险。
八、特殊情形处理
(1)紧急保全:在法定节假日或非工作日,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以先采取紧急保全措施;(2)查封、冻结保全: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保全措施,需提交担保函或保证金;(3)扣押保全:对涉案财产采取扣押保全措施,需第一时间通知原告查点确认。
温馨提示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在诉讼中或诉讼前提出,一般诉讼中提出更有利;2. 申请材料应齐全、证据充足,对保全的理由要叙述清楚;3. 原告应提供担保书,保证退还被保全财产的价值;4. 法院在裁定保全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如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涉案金额、证据的充分性等;5. 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6. 申请解除保全时应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7. 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申请人应谨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