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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财产保全担保条件
发布时间:2024-06-0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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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财产保全担保条件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担保条件**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审查主要考虑以下条件:

1.担保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担保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单、国债、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其中,现金、银行定期存单和国债在银行可以查询和快速冻结,是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价证券可以是股票、债券等,需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和冻结。其他财产一般是动产或不动产,需提交评估报告,具体担保方式可与银行或评估机构协商。

2.担保数额

担保数额应根据保全标的的价值确定。一般情况下,担保数额不低于保全标的价值。如果保全标的价值无法评估,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金额或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确定。

3.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涵盖保全措施的实施期限和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限为诉讼结束或保全措施解除时止。如果诉讼审理时间较长,可以申请延长担保期限。

4.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经济信誉和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关联公司或自然人可以作为担保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不应损害自身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担保形式

担保方式可以是书面担保、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等。书面担保需要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保证人担保需要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并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抵押担保需要担保人提供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担保办理流程**

办理财产保全担保的流程一般如下:

1.准备材料

申请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保全申请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担保申请书、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资格证明、担保物的评估报告等。

2.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3.审查担保

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对申请人的担保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担保方式、担保数额、担保期限、担保人资格和担保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4.裁定保全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并对保全措施作出具体安排。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时效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诉讼提起前向法院提出。如果在诉讼提起后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2.证据充分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包括保全标的的价值、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损害等。

3.谨慎选择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的不同会影响担保的效力。现金、银行定期存单和国债等担保方式比较简单快捷,但流动性较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担保流通性较好,但市场价格波动大;抵押物担保是最稳定的担保方式,但手续复杂,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4.妥善保管担保材料

担保申请书、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是证明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5.及时解除保全

在诉讼或仲裁结束或者保全措施解除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收回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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