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支付令是一种简易非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在实践中,申请人为了确保债务人在支付令生效前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会申请财产保全。本文将深入探讨支付令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并从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依据以及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支付令后,在作出支付令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发生迟延履行危险的债务,按照本解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全。”该规定明确了支付令程序中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
支付令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避免债务人在支付令生效前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债务履行。两者的目的存在一致性,为支付令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申请人申请支付令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进一步支持了支付令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正当性。
司法实践
各级法院在审理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时,一般都会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予以保全:案件的性质、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人的行为表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0万元,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还清。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请求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的房屋,法院经审查准予财产保全。
总结
综上所述,支付令程序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此举既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也有司法实践的支持。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注意事项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并不是必然能够被法院接受。只有当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危险,并且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才有可能准许申请人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后,如果财产被保全,则申请支付令的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因此,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时要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 خس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