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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7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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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的规定

导语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措施,旨在在诉讼期间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被申请人将待执行的财产转移或者隐匿。对于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法提起复议申请。

复议的程序

1. 复议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复议的申请书

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li>所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理由; 申请保全的期限、保全范围以及保全的种类; 复议的请求事项。

3. 复议的受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复议的审查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原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保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保全的措施是否适当; 原人民法院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正确; 裁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复议结果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如下裁定:

确认原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原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变更原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驳回复议申请。

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复议的适用条件包括: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 符合法定期限;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案例分析

某甲与某乙发生合同纠纷,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对某乙名下一辆汽车采取查封措施。某乙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法院裁定查封某乙汽车的措施不当,遂撤销原裁定。

结语

财产保全复议是保障申请人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申请人在遇到不公正或不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提起复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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