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措施,旨在在诉讼期间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被申请人将待执行的财产转移或者隐匿。对于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法提起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li>所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理由; 申请保全的期限、保全范围以及保全的种类; 复议的请求事项。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原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保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保全的措施是否适当; 原人民法院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正确; 裁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如下裁定:
确认原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原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变更原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驳回复议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适用条件包括: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 符合法定期限;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某甲与某乙发生合同纠纷,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对某乙名下一辆汽车采取查封措施。某乙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法院裁定查封某乙汽车的措施不当,遂撤销原裁定。
财产保全复议是保障申请人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申请人在遇到不公正或不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提起复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