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属于法院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利益而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若原告滥用或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未及时提供担保或未及时解除保全,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冻结被告100万元存款。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条系伪造,且原告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致使被告损失达30万元。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30万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被告财产。原告未及时提供担保,导致被告损失15万元。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被告15万元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败诉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错误或滥用财产保全 未及时提供担保 未能及时解除保全 造成被告实际损失 存在因果关系赔偿数额应根据被告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损失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可计算为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价值,间接损害可计算为财产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
被告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应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方式包括:
庭外和解:与申请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5条提起赔偿之诉为预防财产保全败诉赔偿,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谨慎申请财产保全:仔细审查证据材料,确有必要才申请 及时提供担保: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 及时解除保全:在案件审结后或必要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积极收集证据:保留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证据材料等 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咨询律师,避免错误或滥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败诉赔偿是法院对滥用或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的制裁手段,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谨防出现赔偿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