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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6-07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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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在喀什司法实践中,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法院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案涉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金钱担保: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保全担保。 保证担保:由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被保全财产在诉讼期间不转移、隐匿、毁损。 抵押担保:当事人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向法院提供抵押,作为保全担保。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法院通过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作为保全措施。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且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证据证明存在转移、隐匿、毁损的危险; 申请保全不具有恶意,不滥用权利。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诉状副本; 申请保全的担保书; 证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证据证明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危险的证据; 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裁定在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案涉财产。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因情况紧急向法院申请先行保全。先行保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作出裁定。先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此期间,当事人应当补正申请材料。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期间届满,当事人或者担保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自解除保全之日起,当事人或者担保人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保全解除之日起计算。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恶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正确适用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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