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仲裁中,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或者法院在仲裁程序正式开始前或者仲裁程序进行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仲裁裁决的执行。
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享有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明确的仲裁协议; 所请求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争议标的的执行有必要;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相当理由相信有此种危险。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 提交申请书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仲裁协议; 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行为或者有相当理由相信有此种危险的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仲裁庭或者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就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期限以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作出裁定; 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庭或者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又提供相应担保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
银行出具的保函;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 当事人自行抵押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相同。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申请涉外仲裁前,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相当理由相信有此种危险的; 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相当理由相信有此种危险的; 仲裁庭或者法院认可的其他情形。适用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和争议标的的价值相当,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权。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