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保全财产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实现民事主张,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保全财产的次数受到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的限制,因此对于财产的具体可保全次数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以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有价证券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
同一财产可以因多个原因被保全。例如,同一笔存款既可以因损害赔偿纠纷被保全,也可以因借贷纠纷被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笔财产因多个原因被保全,则法院应当根据不同原因合并保全,避免重复保全造成的浪费。
同一财产因同一原因只能被保全一次。例如,同一笔存款因损害赔偿纠纷被保全后,不得再以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再次保全。如果权利人因原有的保全原因无法实现其民事主张,需要改变保全原因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有的保全措施,并另行申请保全。
对于已经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变化决定是否继续保全。如果已经保全的财产足以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将已经保全的财产变价,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财产并不是判决或者裁定的强制执行。保全财产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以保障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后,才能强制执行已经保全的财产。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请求,那么已经保全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返还给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财产被保全的次数受到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的限制。同一财产可以因多个原因被保全,但不得因同一原因被重复保全。已经保全的财产在满足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需要时可以继续保全,否则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财产并不是判决或者裁定的强制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后,才能强制执行已经保全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