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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以后再办银行卡
发布时间:2024-06-07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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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以后再办银行卡

在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变相转移、藏匿犯罪所得或者其他应追缴的财产,保障国家、企业和个人合法财产的追缴。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包括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其房产、车辆等。财产保全的实行,对于保障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受害人财产的返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近日,有网友咨询,自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咨询其在保释后是否可以去银行办理新银行卡。此问题涉及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邮包、包裹。对涉嫌洗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限制其账户资金的转账和支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冻结、扣押、追缴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财物的若干规定》第 13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冻结,限于案件侦查需要,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经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有效期至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的,经本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长,但延长期不应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有效期至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期限届满。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实施的冻结措施属于侦查阶段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该项措施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如案件较为复杂,在该期限内不能结案,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财产保全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涉嫌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保释后,部分人会存在办理新银行卡的需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发布了《关于以冻结财产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判决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法函[2017] 42 号),其中明确指出,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本人及家属在羁押期间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保释后可以申请重新开立银行账户。该司法解释虽针对的是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释后的情形,但其所体现的司法精神,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被财产保全后保释的情形,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在刑事案件中因财产保全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嫌疑人,保释候审后,是否可以去银行办理新银行卡,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案件不复杂,保释后在较短时间内即可结案,则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开立新银行账户。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保释后在较长时间内仍不能结案,且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开立新银行账户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承办机关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暂时解除对原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允许犯罪嫌疑人开立新银行账户。但犯罪嫌疑人不得利用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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