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共有股票的分割产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共有股票进行保全。
申请股票共同财产保全的条件
* 申请人必须是股票的共有人。
*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股票的可能,或者已经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股票。
* 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申请人是为诉讼目的而申请保全。
申请股票共同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交申请材料:
* 保全申请书。
* 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享有股票共有人身份、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股票的可能、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3.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即可作出保全裁定。
股票共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股票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票账户。
* 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股票。
* 指定第三方代为保管股票。
* 禁止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处分股票。
* 扣押被申请人拥有的其他财产等。
股票共同财产保全的期限
股票保全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延长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
股票共同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股票保全措施:
*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股票的可能。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不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股票。
* 股票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
* 股票保全目的已经实现。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股票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股票共同财产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1000股某公司股票。离婚后,王某将股票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李某得知后,向法院申请冻结张某的股票账户,并要求依法分割股票。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私自将股票转让给张某,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将转让的股票返还给李某。
* **案例解析:**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离婚后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将股票转让给张某,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李某依法享有请求返还股票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将转让的股票返还给李某,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股票共同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 第一百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第一百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一百零九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后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一方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一方凭劳动所得的报酬、稿酬;
(四)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一方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九十四条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另一方请求分割该股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股票系一方个人出资取得且登记在本人名下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特定的股票孳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九十六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下列方式投资取得孳息,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所得;
(二)使用一方的个人出资取得股票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股票进行增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