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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是否需要裁定
发布时间:2024-06-07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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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是否需要裁定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用的强制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续行财产保全是保全权利期限到期后的延续行为,其是否需要裁定备受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续行财产保全概念与依据

续行财产保全是指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的情形。其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人民法院裁定,但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保全的,可以在申请时一并提出,由人民法院先行采取保全措施,事后补办裁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裁定说与不要裁定说

裁定说

裁定说认为,续行财产保全需要人民法院裁定。其主要理由包括:一是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方可实施;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需要裁定,续行保全与首次保全属于同性质的行为,也应遵循该规定;三是裁定程序可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不要裁定说

不要裁定说认为,续行财产保全不需要人民法院裁定。其主要理由包括:一是续行财产保全是首次保全措施的延续,并非重新实施保全,因此无需再次裁定;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但未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说明不需要裁定程序;三是不要求裁定程序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避免当事人因诉讼拖延造成财产损失。

法院实务

目前,对于续行财产保全是否需要裁定,各地法院实践不一。有的法院持裁定说,认为续行财产保全是新的一次保全行为,需要经过裁定书的批准。有的法院持不要裁定说,认为续行财产保全只是原保全措施的延续,不需要重新裁定。还有一些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采取“不裁定,事后补裁定”的折中做法,即在申请续行保全时无需裁定书,但保全后的执行环节需要补办裁定书。

法律解释与评析

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规定》第十二条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该修改为续行财产保全是否需要裁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续行财产保全需要经过裁定书批准才能实施。

这一修改对于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定是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其次,续行财产保全并不能完全视为对原保全措施的延续,可能会涉及被保全财产的变更、保全范围的调整等问题,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最后,通过裁定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诉讼程序被恶意利用,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操作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中说明续行财产保全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应当对续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续行财产保全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结语

续行财产保全是否需要裁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目前各地法院实践不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修改明确了续行财产保全需要裁定,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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