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在诉讼判决前,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辅助性措施,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哪一级法院有权裁定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由以下两类:
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和对本案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具体而言,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不动产诉讼的所在地法院、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侵权诉讼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则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营业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争议发生地法院等。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受理案件的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尚未确定或者不宜确定时,可以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这是因为,在该种情况下,有管辖权的法院难以确定,或者确定有困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需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既有法律依据,又便于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权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证据; 担保,即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以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材料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应当在15天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责令申请人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定自动解除。如果申请人在15日内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将诉讼材料转送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请求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
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不得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而言,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交由法院管理。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只是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在诉讼判决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果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或者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也应当解除。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辅助性措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实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申请材料和证据情况作出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