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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属于案外人财产处理
发布时间:2024-06-06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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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属于案外人财产处理

简介

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是法院为了避免将来强制执行判决过程中发生财产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保全措施中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类型。查封、扣押和冻结区别主要在于保全标的物不同。其中,冻结保全包括对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等动产的冻结。一般来说,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案外人对该财产主张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则可以提起保全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保全属于案外人财产的类型

对于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即非被诉讼主体所有,法院对其错误采取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情形:

所有权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同名或名称近似。 标的物所有权人不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其又无委托当地代理人,法院对其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届满,导致特定财产被冻结。 被执行人仅对标的物享有部分共有或其他有限权利的,法院未查明标的物共有或权利归属情况下冻结全部标的物。 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仅对一方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

保全属于案外人财产的异议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因此,对于案外人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被保全财产,案外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提起保全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在有关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次日起30日内,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起保全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标的物保全。法院应当在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知道法院已经作出了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但未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案外人可以在申请执行人袭取得执行依据之日起1年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已经执行的保全措施。 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保全措施违法的前述情形,如法院错误查封、扣押或冻结案外人财产,且经督促,法院仍不予纠正的,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侵权诉讼程序起诉法院,请求法院赔偿损失。

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之诉的审查

在保全异议之诉中,法院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异议人在诉讼中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只有属于案外的第三人才能提起保全异议之诉。 异议人是否享有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异议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异议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有关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次日起30日内。 异议人为执行与否不是审查重点:异议之诉是否存在与执行异议之诉之间不存在优先权问题,异议人主张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保全属于案外人财产异议之诉的判决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对保全异议之诉的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应送有关执行人员执行。执行人员在送达判决前应查明有关财产状况,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必要措施以防转移。将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从保全范围中移除,解除对案外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财产被保全的,执行人员应要求申请执行人解除对案外人财产的保全,申请执行人不予解除的,法院应予以排除。

对于涉及案外人财产错误保全应注意的事项

对于涉及案外人财产错误保全的情形,除保全异议之诉之外,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对于法官的错误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诉。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案外人财产保全错误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担赔偿责任。 案外人虽未通过上述途径维护权利,但案外人财产被错误保全执行后造成损失的,案外人可以向有关人员和机关提出追究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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