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在起诉前或起诉后,为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财产的诉讼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5日,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即失效。
如果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过期后才意识到,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重新申请:申请人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申请时,人民法院会审查被申请人财产的情况,如果认为被申请人的财产足以履行义务,则不会再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恢复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已在财产保全申请过期前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裁定,但由于申请人逾期未送达,导致裁定生效期间届满,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恢复执行来继续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追加保全:如果申请人已在财产保全申请过期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但人民法院尚未做出裁定,此时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保全,人民法院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会追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避免财产保全申请过期,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危险时起,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准备齐全材料: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起诉状、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材料,应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 按期送达:收到人民法院的送达通知后,应及时签收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送达人民法院。送达期限一般为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及时跟进:在提交申请后,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了解申请的进展情况。如有需要,应及时补交材料或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在财产保全申请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期限的延长:如果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到期后,仍需要继续保全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及时提出申请、准备齐全材料、按期送达、及时跟进。同时,还应注意财产保全申请中的特殊情况,如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延长财产保全期限、解除财产保全等,以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