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是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阶段对争议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以防止被保全财产转移或毁损,维护诉讼程序和实现裁判结果的一种临时性救济制度。
民事裁定书模板
(2023)XX民保字第XX号
某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原告: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被告:YYY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裁定事项:对被申请人YYY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案,本院审理后,裁定如下:
一、保全的申请人
XXX
二、保全的被申请人
YYY
三、保全的财产
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一处,面积XX平方米,价值人民币XX元。
四、保全措施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一处,价值人民币XX元。
五、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六、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期满不起诉异议的,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财产保全制度特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八条对该制度作了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临时性:财产保全措施旨在防止争议财产流失或毁损,并在诉讼程序结束后自动解除,不得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强制性:法院经审查,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或阻拦。 程序性: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环节,均需遵循严格的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包括: 1. 追索金钱债权的诉讼; 2. 对行为保全有紧急需要的诉讼; 3. 据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的:
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可能的; 当事人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久拖不决,致使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措施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1. 审查是否存在财产面临转移、隐匿、毁损等风险; 2. 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3. 审查担保是否充分。
财产保全的异议与解除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裁定,对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予以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当事人相互和解、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或者宣告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中止或者终结的,保全申请人应当返还被保全的财产或者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案例
案例1:李某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22年3月1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拒不还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有转移、隐匿其财产的可能,且原告已提供担保,故裁定查封被告名下一处房屋。
案例2:刘某诉赵某侵权纠纷案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机动车逃逸,且无法联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交警认定书,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有逃逸行为,故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
结论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实现裁判结果的重要保障。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严格审查,规范操作,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平、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