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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不同意做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6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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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不同意做财产保全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官不同意做财产保全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对此,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二审法官不同意做财产保全的常见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裁判中是否准予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在实践中,二审法官不同意做财产保全的常见原因主要有:

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且情形符合下列之一: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有其他活动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因判决延误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财产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有其他活动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危险。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提供抵押物或者质物,提供保证人,以及其他方式。 案件本身存在重大争议,二审法官认为不应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二、当事人应对措施

如果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二审法官驳回,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明驳回的理由,并针对驳回理由提供补充材料或者新的证据。 申请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以防止对方处分财产。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在未经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先发出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超过六个月未提出申请的,执行权消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判决后,A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一审法院驳回申请。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A公司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但二审法院同样驳回申请。

二审法院驳回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有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有其他活动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危险。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本身争议较大,不应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当事人应对措施: A公司查明二审法院驳回申请的理由后,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同时,A公司聘请了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审查了A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律师的申请,最终同意中止执行。

四、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有其他活动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危险。此外,当事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应及时查明驳回理由,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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