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诉讼进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造成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二、延迟财产保全**
延迟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尚未作出判决前,因特殊情况需要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三、申请延迟财产保全的条件**
1. 必须在诉讼进行中提出;
2.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情形;
3. 因特殊情况需要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四、申请延迟财产保全的程序**
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材料。 担保提供: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保证申请人不执行判决或者因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裁定送达: 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及时送达被申请人。 送达不影响执行: 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经送达后即发生效力。**五、延迟财产保全的期限**
延迟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后,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申请撤销延迟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延迟财产保全,但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申请人的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裁定。
**七、申请人在保全期间的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报告保全财产的情况,并立即撤销保全措施。申请人逾期未报告或无正当理由未撤销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并处以罚款。
**八、申请人赔偿责任**
申请人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注意事项**
1. 人民法院在作出延迟财产保全裁定前,可以先行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2. 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保险单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3. 人民法院对延迟财产保全中止的情形如下: (1) 出现依法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无法进行保全措施执行的; (3)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被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的。
4. 人民法院对延迟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如下: (1) 诉讼终止的; (2)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3)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的; (4)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5) 保全期限届满的; (6) 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没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