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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可以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6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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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可以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并非不能实施财产保全,只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且提出申请的时间有所限制。

一、劳动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案情确有必要,如劳动者权利即将受到损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保全证据充分,如对方书面承认债务、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有履行担保,劳动者需提供相应保全金额的担保,以确保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的对方损失; 申请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30日不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二、劳动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范围

劳动仲裁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等经济权利; 属于对方所有或控制的与其争议的劳动关系有关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是对方通过不当行为转移、变卖、隐匿的财产;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全的其他财产。

三、劳动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方式

劳动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冻结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即冻结当事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查封对方名下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即查封对方名下的车辆、房产等动产,或扣押对方的设备、原材料等重要生产资料; 禁止转让、设定担保:即禁止对方在财产保全期间内将财产进行转让、设定抵押或质押等担保。

四、劳动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

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准备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保全标的、保全方式和保全金额;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和保全担保;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准予保全,一般会在15日内作出决定; 若决定准予保全,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由劳动者提供担保后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保全决定,可在收到保全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五、劳动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时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的担保金额应与保全的标的价值相匹配;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但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以延长;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保全通知书,以便在后续诉讼中使用; 如果劳动仲裁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保全或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劳动仲裁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决,则财产保全措施将被解除,申请人也可能面临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阶段虽然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审查申请时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审慎判断,因此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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