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保障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或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或权益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防止其逃避责任或转移财产,最大限度保证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利益和财产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转移财产或者正在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但逃避履行,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li>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并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原告(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行为的组织、个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与诉讼标的有关联,其利益受到诉讼结果影响,依法可以参加诉讼的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如证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 担保书(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方式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或限制其行为; 责令被申请人出具保证金或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解除的条件包括: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引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保证执行判决;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后6个月内,案件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