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财产保全管辖,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财产保全管辖的地域范围**
《规定》明确财产保全管辖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 财产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所在地 专属管辖地**财产保全管辖的级别管辖**
《规定》规定财产保全管辖的级别管辖原则,即由与本案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担任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ただし、次の場合は例外となる。
请求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价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本案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全管辖的专有管辖**
《规定》规定了以下两种专有管辖的情形:
侵权行为地管辖: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所在地管辖:为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执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全管辖的变更**
《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变更财产保全管辖权,包括以下情形:
被申请人住所地变更 财产所在地变更 案由变更**财产保全管辖的执行**
《规定》明确财产保全管辖权仅限于采取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包括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判。
当債務者在保全期間有不法行為时,由執行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
**对财产保全管辖异议的处理**
《规定》规定了对财产保全管辖异议的处理程序。对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作出裁定,并于裁定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结语**
《规定》对财产保全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司法公正。正确适用《规定》对于提升财产保全制度的执行效率和规范财产保全管辖实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