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保全措施。但并不是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可以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不得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基本生活必需品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赖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衣物、住房、食品、水、电、煤、燃气、交通工具以及法律规定不可扣押、冻结的其他必需品。
在债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其他财产,如:
国家机关的公物和公款 军队装备和军用物资 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经营必需品 社会福利机构的财产 外交人员的个人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 某些特定类型的资产,如知识产权、保险合同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某些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但在某些例外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上述规定。
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可以变现的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不是债务人必需的 债务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可能 法院根据其他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除了法律和上述例外情形规定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之外,查封保全还不得涉及以下范围:
第三人的合法财产 依法享有豁免权的财产 性质上不可执行的财产对于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法院也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不得超出支付债务的范围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债权所必要的期限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应当以最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