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争的财产或者可能的执行标的物,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裁定生效前采取的的一种临时措施。追加财产保全是指在原有的财产保全的基础上,法院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他财产或者追加保全额度进行保全的措施。
追加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足以实现诉讼请求或者执行目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和方式。追加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下列财产: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动产,如汽车、存款、股权等。 债权,如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股权分红权等。 其他合法财产。追加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理由、追加保全金额、追加保全范围,并提交担保证明文件。
2.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追加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追加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载明保全金额、保全范围和担保措施。
3. 人民法院追加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
追加财产保全可以解除,情形有:
诉讼请求或者执行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明显丧失实现的可能。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 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后。 人民法院主动或者经申请人申请解除追加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解除追加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载明解除的原因。追加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有:
被申请人的财产陷入冻结状态,无法自由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 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追加财产保全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应当返还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追加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防诉讼请求或者执行目的无法实现。 证据材料应当充分,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 担保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后,应当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申请解除追加财产保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人民法院追加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者上诉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追加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司法保护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