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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材料
发布时间:2024-06-0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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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与材料要求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当事人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一份担保文件,以确保被申请人能够在诉讼结束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导致诉讼结果无法执行的情形出现。  

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由担保人承诺在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材料要求  

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担保人经济能力证明,如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等;   保证合同,包括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种: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由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不低于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为抵押,在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拍卖抵押财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材料要求  

抵押财产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报告;   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范围、抵押金额、抵押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种: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由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申请人占有,在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有权拍卖质押财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材料要求  

质押财产清单;   质押财产价值评估报告;   质押合同,包括质押范围、质押金额、质押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一般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诉讼标的额;   被申请人履行能力;   担保财产的价值。  

原则上,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诉讼标的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可以解除:  

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生效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和办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申请的合法合规。  

相关案例  

(2020)浙01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处分其名下的财产,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本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系其父亲,其父亲的经济状况不明晰,不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  

总结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并按照法定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以保障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应严格把握条件和程序,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或者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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