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是一种保险产品,为被保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或需要采取诉讼措施等情况下,提供保全财产的资金支持。由于该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同时也被认为可能助长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发布《关于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废除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
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废除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两点: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鉴于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制度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且存在风险隐患,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前保全制度的公平公正,特废除该制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制度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可能助长恶意诉讼,影响诉讼秩序。因此,废除该制度势在必行。
废除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具有以下好处:
保障诉前保全制度公平公正:废除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可避免利用保险单规避诉前保全的条件和限制,防止恶意诉讼行为,保障诉前保全制度的公正性。 减少经济损失: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往往费用高昂,废除该制度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降低法律风险: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的效力存在争议,废除该制度可以降低当事人因保险单争议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废除后,以下影响值得关注:
对案件办理的影响:废除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后,当事人需要加强诉前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以防在诉讼过程中因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对保险业的影响: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废除后,保险公司将失去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废除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可以降低恶意诉讼的成本,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为满足当事人在诉前保护财产的需要,废除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后,可以采取以下替代措施:
加强诉前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以此来固定证据,防止灭失或伪造。 申请诉前禁令: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保护特定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处分特定财产。 利用司法协助:在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位于其他省市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协助,以协查和保全位于当地的被申请保全财产。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废除后,当事人需要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加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前禁令和利用司法协助等措施,可以满足当事人在诉前保护财产的需要。废除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单对于保障诉前保全制度的公平公正、维护诉讼秩序和降低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