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的诉前民事强制措施。在财产保全中,使用本人作为财产保全人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具有特定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本人作为财产保全人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指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担任保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明确,保全人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担任。
本人作为财产保全人的条件
申请人本人担任财产保全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 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本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履行保全职责。
* 适当的能力和信用:申请人本人具有保管和管理被保全财产的能力,信誉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
* 自愿承担义务:申请人本人同意并愿意承担财产保全人的义务和相应责任。
## 本人作为财产保全人的职责和义务
申请人本人担任财产保全人后,负有以下职责和义务:
* 保管被保全财产: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防止被转移、隐匿或处分等。
* 管理被保全财产:合理管理被保全财产,使其不致损坏、灭失或价值贬损。
* 报告财产情况: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被保全财产的保管和管理情况,以及被保全人发现的情况。
* 及时采取措施: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被保全财产的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对本人的影响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本人作为财产保全人的职责和义务即告终止。被保全财产应及时返还给被申请人或转交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本人在履行财产保全职责过程中不当行使职权,导致被保全财产遭受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担任财产保全人的操作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指定本人担任财产保全人。
2.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准予申请。
3.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指定申请人本人担任财产保全人。
4. **履行职责**:本人按照裁定期限和要求,履行财产保全人的职责和义务。
5. **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并返还被保全财产。
小结
财产保全用本人作为一种常见的做法,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但需要注意,申请人本人担任财产保全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严格履行职责和义务。同时,保全人的行为也受法律监督和约束,不当行使职权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