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为防止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类型。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由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由人民法院主动或应当事人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诉前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诉讼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可以延长以下几种情况: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争议较大,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的 其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情形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延长保全期限,应当明确延长的期限。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经审理查明事实,申请人没有保全权利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继续保全必要的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不得再次对同一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如果出现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再次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享有权和处分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财产保全期间,债务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执行该财产。
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的财产,也可以扣押、冻结、划拨被保全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笔录,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
财产保全的除权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务人将被保全的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有效措施。财产保全期限由法律或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诉前保全期限不得超过15天,诉讼保全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果需要延长保全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财产保全期间,债务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财产保全的除权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